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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姜 某 某 与 被 告 肖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乾安县人。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要求撤回对肖某某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肖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