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彭嘉昊与郑伟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嘉昊,郑伟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842号原告彭嘉昊,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郑伟玉,男,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嘉昊与被告郑伟玉居间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嘉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嘉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嘉昊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彭嘉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佃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