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徐某诉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刘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许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被告:刘XX,女,X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峰与被告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7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杨进福人民陪审员 贾茂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树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