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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徐某诉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刘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许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被告:刘XX,女,X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峰与被告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7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杨进福人民陪审员  贾茂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树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