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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唐开友、陈崇荣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开友,陈崇荣,唐顺才,唐明芳,雷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刑二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开友,绰号“大标”、“阿标”,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崇荣,曾用名陈长荣,绰号“强荣”、“长荣”,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顺才,绰号“大狗”,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明芳,绰号“芳狗”、“老弟”,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雷某甲,绰号“老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开友、唐顺才、陈崇荣、唐明芳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雷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开友、陈崇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志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唐开友、陈崇荣,原审被告人唐顺才、唐明芳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3年8月3日,被告人唐开友等人窜至东兴市XX湾小区2号楼2单元,将已经安装好的电线盗走,唐开友负责望风,并由其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长安牌面包车将盗得的电线拿去变卖,得款人民币5000元,其分得赃款1500元左右。经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价值人民币41386.3元。上述事实,原判采纳了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唐开友的供述:2013年8月,他和黄某、唐顺才、“富阳仔”在东兴市一个加油站旁的一个小区工地内偷了一批电线,黄某安排他望风,偷完后他就开面包车将电线卖给一个收废旧的,共卖得五六千元,其分得1500元左右。2、被害人曾某陈述:证实2013年8月,东兴市XX湾小区有业主反映没电无法装修,经他们逐层楼排查电箱,在检查6楼的时候发现电线被剪断了,他们在往上检查发现上面的电线全部剪断被盗。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东兴市东盟大道XX湾2栋第2单元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楼内有排线被全部剪断。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唐开友辨认其盗窃的地点为XX湾小区。5、鉴定意见:证实XX湾小区电线被盗案涉案物品经鉴定,现价值为人民币41386.3元。二、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唐开友、唐明芳、唐顺才、陈崇荣、同案人“老二”(在逃)对东兴市XX小区二栋一单元的铜芯线进行盗窃,“老二”、陈崇荣负责剪电线,唐顺才、唐明芳、唐开友负责将“老二”、陈崇荣剪下来的电线缠在身上并转移到车牌号为豫A×××××的面包车上,之后由唐开友驾车将盗窃到的电线前往防城港市被告人雷某甲废旧收购点进行变卖,共得款3000多元,唐开友等人每人分得赃款300多元。经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电线现价值人民币38637.3元。三、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唐开友驾车牌为豫A×××××的长安牌面包车搭乘被告人唐明芳、唐顺才、陈崇荣、同案人“老二”窜至东兴市某小区六号楼一单元盗走该楼内的铜芯电线,陈崇荣和“老二”主要负责开锁、剪线,唐开友、唐顺才和唐明芳轮流望风和缠线,之后把盗来的电线放在唐开友车牌为豫A×××××的长安牌面包车上。由被告人唐开友驾驶面包车搭乘被告人唐顺才、“老二”运送盗窃来的铜芯前往防城港市被告人雷某甲的废旧收购摊点进行变卖,共卖得人民币4000余元,每人分得800多元。四、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唐开友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面包车搭乘被告人唐明芳、唐顺才、陈崇荣、同案人“老二”前往事先踩点好的东兴市某小区六号二单元对已经安装好的铜芯线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唐开友和陈崇荣负责剪电线,唐顺才和唐明芳、“老二”负责缠电线并转移到豫A×××××的面包车上。之后由唐开友驾车搭乘陈崇荣、“老二”前往防城港市被告人雷某甲的废旧收购摊点进行变卖,得款人民币5000元。唐开友、唐顺才、唐明芳、陈崇荣、“老二”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东兴市某小区两次被盗的电线经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价值人民币50093.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原判采纳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唐开友的供述:2014年2月20日,他和唐顺才、唐明芳、“富阳仔”、“强荣”五人来到东兴市。他们先对某宾馆斜对面的一处工地进行踩点,具体由唐顺才和“强荣”负责踩点,后一致同意对该工地进行盗窃。后又在一个小区工地又找到合适盗窃的地点。2月24日早上,他们五人来到之前踩点的工地,“强荣”和“富阳仔”专门负责开锁、剪断电线及将电线拉出来放在地上,他和唐明芳轮流负责望风及将偷到的电线缠到身上,唐顺才则专门负责将电线缠到身上,然后将偷来的电线放在面包车上。通过“富阳仔”电话联系,他们将盗得的电话卖给了一个收废旧的老板,事后每人分得300元。2月25日14时许,他们五人又驾车去第二个踩点的工地偷电线,他们从最左边的那个楼梯口上到七楼或八楼开始偷电线,具体分工和上次一样,变卖后事后每人分得800多元。2月26日10时,他们五人再次来到第二次偷电线的那栋楼前,分工也跟前次一样,从七楼或八楼偷电线至最顶层。偷完后,他和“富阳仔”两人驾车将电线卖给那个收废旧的老板,得款3000多元,每人分得700多元。2、被告人唐顺才的供述:2014年2月24日早上他与唐开友、唐明芳、“强荣”、“老二”五人一起来到东兴实施盗窃,主要是在建房子的工地为目标。第一次盗窃的位置不太清楚,经过“强荣”、“老二”的踩点,他与唐开友、唐明芳、“强荣”、“老二”从12楼开始偷线,他和唐明芳、“老二”就负责把唐开友与“强荣”剪下的电线缠在身上。盗完线后,由“老二”介绍,他和“老二”、唐开友将偷来的电线卖给了防城港一个收铜线的老板,得款3000多元,扣除伙食后每人分得300元。2月25日中午,经过他和“强荣”、“老二”踩点后,然后和唐开友就和唐明芳一起实施盗窃,唐开友和“强荣”负责剪下电线,他和“老二”、唐明芳负责缠线,盗窃分工模式跟上次一样,他们就从二楼一直偷到楼顶,之后他就和唐开友、“老二”把电线拿到防城港去卖,卖得4500元,每人分得800元人民币。2月26日中午,他们再次回到25日偷电线的工地,继续偷其中一栋楼,经过踩点,分工跟前次一样,他们将其中一栋楼从二楼一直偷到楼顶,之后“强荣”就和唐开友、“老二”把电线拿到防城港去卖,每人分得1000元人民币。3、被告人唐明芳的供述:2014年2月23日,他和唐开友、唐顺才、陈崇荣、黄某、“老二”出去踩点,最后确定了两个工地为作案目标,一个是离冠城宾馆较近的在建小区工地,另一个叫某。2月24日早上10时许,他们一伙人来到踩好点的工地,陈崇荣、“老二”负责剪线,唐开友和“大狗”负责缠线,他负责在楼梯间负责望风,之后唐开友和大狗、老二开车去防城港变卖他们偷来的电线,一共卖得人民币4千多元,除去开支每人分得300元。2月25日早上10时许,他们五人来到东兴市某小区的楼房去偷电线,又是采取同样的分工方式,陈崇荣和“老二”主要负责开锁、剪线,唐开友、唐顺才和他轮流望风和缠线,然后唐开友和唐顺才和“老二”开车去防城港卖电线,一共卖得人民币四仟多元,每人分得800元。2月26日他们再次来到某小区,到小区里另外一个单元偷电线,也是采用同样的方法,之后由唐开友和陈崇荣去防城港卖,共得款人民币六千多元,每人分得一千多元,剩下的就留作花销。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在半个月前有一名男子到收废旧店找到他,问他收不收废铜,他就说废铜就收,于是就给他手机号码。到了第二天下午14时许,那名男子打电话给要卖一些废铜电线给他,之后就有一辆白色面包车开到他店面门口,车上有三个男子,他以15元一斤收购了他们运来的电线,一共花费了3000左右。第二天,之前来过的两名男子用一辆白色面包车拉一些铜电线到店里面卖给他,他共收购了200多斤电线,花了3000多元。第三天,又有两名男子用一辆白色面包车拉一些电线到店里卖给他,两名男子中有一名是上次来过的,他花4000元共收购了200多斤。他在第三次收购他们的废铜电线的时候已经怀疑他们的废铜线不单单是从工地拿出来的,或许使用别的手段弄来的。5、被害人占某的陈述:证实公安民警来东盟大道某小区找到他们,让他们检查工地是否有什么物品被盗,接着他就进工地去查看,结果发现工地2号楼和6号楼的已装线入户的四个单元的电线从十七搂到一楼全部都被盗。6、被害人磨雅诗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24日下午12时,有部分大都XX小区业主反映2栋2单元一直停电,其和该小区电工经过查看,结果发现14楼的电井处的电线被剪断盗走。2014年2月25日下午17时左右,有业主反映部分路灯无法使用,其再次和电工到物主反应灯不亮的2栋1单元13楼查看控制箱,结果发现2栋1单元20层到12层的总长约1800米电线全部被剪断盗走。7、证人雷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父亲雷某甲前后三次收购了唐开友等人运来的电线并把电线转卖出去。8、证人唐某、黄某的证言:证实他们二人于2014年3月5日来东兴,来东兴是为了了解唐开友是因为什么事情被公安机关抓获,也顺便来寻找唐开友开来东兴的那辆白色面包车。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2月27日东兴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唐开友、唐顺才、陈崇荣、唐明芳进行搜查,搜出并扣押了赃款7600元、手机4部、解放鞋2双、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等物品;在对其所住酒店房间进行搜查时,搜出并扣押了钥匙7串、刀3把、钳子2把、螺丝刀2把;在黄世晨所经营的劲晨修理厂查获并扣押了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1辆。10、提取笔录、生物物证鉴定报告: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唐开友新鲜血液进行提取检验。对唐开友的DNA检验结论与东兴市XX湾二栋二单元16楼119报警器下面的地面上提取的矿泉水瓶一个,标记为399-2号检验材料检验结论相一致。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东盟大道XX小区二栋一单元、二栋二单元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二栋一单元12层到23层电厢内电线散乱并多处被剪断,二栋二单元14层的电线被剪断,电厢室内发现里面线路散乱;对案发现场位于东兴某小区现场进行勘查发现14层到17层电厢室内的电线散乱并多处电线被剪断。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唐顺才辨认出唐明芳、唐开友、陈崇荣就是他们一起来东兴进行盗窃电线的同伙,收购电线的老板就是雷某甲;被告人唐开友辨认出唐顺才、唐明芳、陈崇荣就是他们一起来东兴进行盗窃电线的同伙;被告人唐明芳辨认出唐顺才、唐开友、陈崇荣就是他们一起来东兴进行盗窃电线的同伙;被告人雷某甲辨认去他店里卖铜线的男子有唐顺才、唐开友、陈崇荣。1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唐开友、唐明芳、唐顺才分别辨认其盗窃的地点为某小区、XX小区;被告人雷某甲辨认防城港市港口区珠沙港路段的一处废旧收购摊点为其收购涉案电线的地点。14、辨认盗窃工具的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唐开友、唐顺才、唐明芳、雷某甲均能正确辨认出唐开友驾驶的运输被盗电线的车就是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被告人唐开友、唐顺才、唐明芳分别辨认其作案时所穿着的衣、鞋。15、调取证据清单、旅客住宿登记表:证实2014年2月24日,唐明江、李传钦、唐明芳分别在东兴市某宾馆303号、203号房间住宿;2014年2月26日,唐开友、陈崇荣分别在东兴市某宾馆303号、203号房间住宿。16、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证实唐明芳(手机号183××××3606)在涉嫌犯案期间即2014年2月21日至2月27日与唐开友(手机号186××××9776)、“老二”(手机号134××××8528)、陈崇荣(手机号130××××8250)通话频繁。17、鉴定意见:证实XX小区电线被盗案涉案电线价格鉴定的标的的鉴定现价值为人民币38637.3元:某小区电线被盗案的涉案物品经鉴定,现值为人民币50093.7元。1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证实唐开友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6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崇荣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19、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2月27日22时许东兴市公安局民警在东兴市某酒店303号房将唐开友抓获,随后公安局民警在某酒店将唐顺才、唐明芳、陈崇荣抓获。20、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证实本案中唐开友供述中提到的“老二”、“富阳仔”由于提供的线索太少至今无法找到。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明芳、唐顺才、唐开友、陈崇荣、雷某甲作案时均已年满18岁,具有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被告人唐开友提出价格鉴定偏高的辩解意见。经查,该鉴定意见由法定鉴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没有说明价格鉴定偏高的具体理由,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崇荣提出其没有参与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同案被告人唐开友、唐顺才、唐明芳均供认陈崇荣参与了盗窃,而且被告人雷某甲也辩认出被告人陈崇荣曾参与销赃,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崇荣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盗窃犯罪,故对陈崇荣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为,被告人唐开友、唐顺才、陈崇荣、唐明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雷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开友、唐顺才、陈崇荣、唐明芳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盗窃,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开友、陈崇荣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开友、唐顺才、唐明芳、雷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在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赃款7600元系被告人唐开友、陈崇荣、唐顺才、唐明芳盗窃东兴市XX小区、东兴市某小区的电线销赃所得,故该款项依法返还给东兴市XX小区、东兴市某小区;扣押在案的车牌号为豫A×××××长安牌面包车一辆、手机四部属于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开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陈崇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唐顺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四、被告人唐明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五、被告人雷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扣押在案的赃款7600元依法返还给东兴市XX小区、东兴市某小区;车牌号为豫A×××××长安牌面包车一辆、手机四部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开友上诉称其对被盗电线鉴定价值过高,其是从犯,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陈崇荣上诉称对其量刑太重,其家庭困难,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判处。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唐开友、陈崇荣,原审被告人唐顺才、唐明芳盗窃电线后卖给原审被告人雷某甲的事实清楚,所采纳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经二审审查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审期间,检察员及上诉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开友、陈崇荣,原审被告人唐顺才、唐明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雷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定性准确。关于上诉人唐开友提出其是从犯的意见,经查,在共同盗窃中,上诉人唐开友、陈崇荣与原审被告人唐顺才、唐明芳事前通谋,积极参与实施盗窃,分工协作并均分赃款,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故上诉人唐开友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唐开友提出被盗物品鉴定价值过高的意见,经查,根据各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可以认定本案中上诉人唐开友等人盗窃的地点,原审所采纳的鉴定意见是根据认定的楼号、单元与楼层被盗的电线做出的价格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采信,上诉人提出的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陈崇荣提出对其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陈崇荣三次参与盗窃,盗窃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陈崇荣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原审法院根据陈崇荣的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陈崇荣该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出庭检察员检察院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日友审判员  牙政远审判员  陈之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小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