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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孙某。被告郭某。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合,经常生气吵架。经双方行政村的负责人调解,被告多次写下保证书,我为了孩子原谅了被告,可是被告却不悔改,无端猜疑。原、被告之间根本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具状起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郭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都很大了,组成家庭不容易,我们之间还有感情,夫妻感情没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郭超琦,于××××年××月××日生育次子郭振奥,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和争吵。2014年8月份,原告回娘家后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在审理中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书证、物证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有二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互谅互让,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不应轻易解散组成不易的家庭。只要双方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珍惜夫妻感情,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尚有和好之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董新安人民陪审员  岳彩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长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