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洪奎,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