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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洪奎,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