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力上照明灯饰厂、叶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力上照明灯饰厂,叶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70号原告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1。法定代表人苗海川。被告中山市古镇力上照明灯饰厂,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7。法定代表人叶建锋。被告叶建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力上照明灯饰厂、叶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4元,本院减半收取1122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1122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叶 常 春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聃(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