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伟周与李练刚、李胜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周,李练刚,李胜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孙伟周。被告李练刚。被告李胜肖,系被告李练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周与被告李练刚、李胜肖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周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练刚、李胜肖名下位于安国市祁州大路10号的房产一套。本院认为,原告孙伟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练刚、李胜肖名下位于安国市祁州大路10号的房产一套。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孙伟周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计水代理审判员 董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