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曹娜,系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旭成,系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