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江与吕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吕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567号原告赵江,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7日,四川省达川区。委托代理人陈燃,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文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21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赵江诉被告吕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吕文军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全额退给原告赵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晓 彬审 判 员 徐 富 清人民陪审员 吴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