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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江与吕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吕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567号原告赵江,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7日,四川省达川区。委托代理人陈燃,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文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21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赵江诉被告吕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吕文军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全额退给原告赵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晓 彬审 判 员 徐 富 清人民陪审员 吴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