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能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能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710号原告:杭州能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汝锋。被告: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能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能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能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