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执委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与台州非凤即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肖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台州非凤即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肖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委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法定代表人:曹雷,董事长。被执行人台州非凤即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法定代表人:袁仁池。被执行人上海肖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袁宝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三初字第00002号,于2015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务即被执行人台州非凤即龙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申请执行人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GMP号的产品;被执行人上海肖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申请执行人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GMP号的产品;被执行人台州非凤即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肖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300元;承担执行费285.5元,诉讼费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台州非凤即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肖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台州非凤即龙��品有限公司、上海肖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即应付案件执行费285.5元和诉讼费400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台州非凤即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肖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船舶、股权、对外投资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贤和代理审判员 袁 凡代理审判员 郑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