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京海鹏酒业有限公司与袁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京海鹏酒业有限公司,袁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950号原告:温州市京海鹏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寅剑。委托代理人:郑超,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巍。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京海鹏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京海鹏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京海鹏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温州市京海鹏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喜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璐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