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常美平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美平,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常美平。委托代理人金维勇,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72号。法定代表人王浩典,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卫孝,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即墨市鳌蓝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振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光民,即墨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常美平与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卫生服务公司)、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通济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维勇、被告卫生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兰卫孝、被告通济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刘光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0日19时15分,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即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小李村村北路段时,因古力井盖缺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查,该路段属于二被告管辖区域,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9816.69元,2、残疾赔偿金:70454元(35227元/年×20年×10%),3、误工费:10530元(117元/天×90天),4、护理费:1404元(117元/天×12天),5、义齿更换费:34000元(8500元×4次),6、鉴定费:3200元,7、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8、财产损失费:1000元,9、交通费:800元,合计134204.69元。被告卫生服务公司辩称,事发路段不清楚是否属于被告的管辖范围。被告通济办事处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常美平系非农业家庭户口。2014年9月10日19时15分许,原告常美平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即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小李村村北侧路段处时,因古力井盖缺失,二轮电动车前轮驶入井内,致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即墨市中医医院救治,诊断为:面部皮肤挫擦伤、上唇部贯通伤、牙折断、牙外伤缺失、头外伤反应,住院12天,门诊复查两次,共计花费医疗费9816.69元。原告之伤经本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致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起90日、后期行烤瓷牙修复约需6500元-8500元,使用周期约7-10年。原告支付鉴定费3200元。另查明,被告卫生服务公司系被告通济办事处成立的独立法人,主要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提供管理保障,原告事发路段系被告卫生服务公司的管辖范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门诊及住院病历一宗、住院费单据若干、鉴定费发票一张、户籍证明一宗、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及本院调取的公安卷宗材料一宗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原告受伤路段路面古力井盖缺失,也未设置警示标志,现场周围无路灯照明、视线差,被告卫生服务公司作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行为成年人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路面行驶负有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对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由被告卫生服务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通济办事处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义齿更换费用,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后期行烤瓷牙修复约需6500元-8500元,使用周期约7-10年,本院酌定每次修复费用为7500元,更换次数为3次,共计225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800元,本院酌定为3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赔偿原告常美平医疗费6871.68元(9816.69元×70%);二、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赔偿原告常美平残疾赔偿金49317.80元(70454元×70%);三、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赔偿原告常美平误工费为7371元(10530元×70%);四、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赔偿原告常美平护理费982.80元(1404元×70%);五、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赔偿原告常美平鉴定费2240元(3200元×70%);六、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赔偿原告常美平交通费210元(300元×70%);七、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赔偿原告常美平义齿更换费15750元(22500元×70%);八、上述一至七项共计82743.28元,由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十、驳回原告对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元,由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负担1869元,原告负担11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钢助理审判员 兰梦梦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