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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资产经营公司与无锡市永佳法兰管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资产经营公司,无锡市永佳法兰管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627号原告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38号215。法定代表人殷亦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敏菊、陶昕(均受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资产经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永佳法兰管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化机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荣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永佳法兰管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资产经营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资产经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资产经营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资产经营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云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