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文祥与刘峰、刘长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祥,刘峰,刘长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73号原告:李文祥,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西佛镇。被告:刘峰,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达牛镇。被告:刘长华,男,60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达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祥诉被告刘峰、刘长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祥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昊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