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占祥与雷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祥,雷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张占祥,男,生于1979年7月29日。被告雷新平,男,生于1984年8月26日。原告张占祥诉被告雷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占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占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占祥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