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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占祥与雷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祥,雷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张占祥,男,生于1979年7月29日。被告雷新平,男,生于1984年8月26日。原告张占祥诉被告雷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占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占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占祥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