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凡新文与杨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凡新文,杨娟,曾荷秀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凡新文。委托代理人蒋迎军,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愉迦,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娟。委托代理人郑选举,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曾荷秀。委托代理人郑选举,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凡新文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4)叠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凡新文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已无实际意义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凡新文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凡新文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凡新文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凡新文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庄良平代理审判员  毛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