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佘明富与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明富,齐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09号原告佘明富。被告齐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明富与被告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明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佘明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佘明富负担。审判员 柳华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