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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29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遗宝,宣城市宣州区杨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启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遗宝,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11年农历正月初十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不久,被告的秉性逐渐显现出来,因为被告爱玩牌的事,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自女儿出生后9个月,原告便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平时也很少联系,彼此间缺少沟通,夫妻感情渐渐疏远,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教育、医疗费各承担一半;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实其身份;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以证实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3、原、被告及张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均为复印件),以证实三人身份。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我也同意,但是我要求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因为原告经常在外玩,还酗酒吸烟,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割,另外我每年给她3、4万元,这么多年应有十几万,她应该还给我;她讲的25000元债务,我不知道,如果有应由她一个人偿还。被告张某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11年农历正月初十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牌苏A×××××号小型轿车,双方一致认可现价值为6万元,无共同债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相识后登记结婚,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同意,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的陈述,张某乙长期随被告生活,应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过高,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本院确定为每月6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一辆东风日产牌苏A×××××号小型轿车,双方认可现存价值为6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因为该车户名为原告,本院确定该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车辆分割款3万元;关于原告陈述的共同债务,被告未能认可,原告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故本案中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张雨萱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原告李某自2015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被告张某甲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张雨萱独立生活时止,每年度的子女抚养费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辆东风日产牌苏AA7L**号小型轿车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甲共同财产分割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启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