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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武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243号原告: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启明。委托代理人:沈赟。被告: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依共。委托代理人:蒋国锋。被告:胡武国。原告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