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荣伍与曾金花、陈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伍,曾金花,陈斌,陈怡,管招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陈荣伍。被执行人曾金花。被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陈怡。被执行人管招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伍与被执行人曾金花、陈斌、陈怡、管招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曾金花、陈斌、陈怡、管招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曾金花、陈斌、陈怡、管招弟缴纳执行款5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曾金花、陈斌、陈怡、管招弟在继承陈志法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76元,执行费6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曾金花、陈斌、陈怡、管招弟的财产情况,发现车牌号为浙C×××××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登记在陈怡名下,现已被本院裁定查封,但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曾金花、陈斌、陈怡、管招弟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怡的车辆已被本院裁定查封,但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曾金花、陈斌、陈怡、管招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4)温苍执民字第229号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曾金花、陈斌、陈怡、管招弟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节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