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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秋红诉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64号原告宋某某,女,1977年2月4日生,汉族,住许昌市东城区。被告周某某,男,1990年6月5日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带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会超审 判 员  汪东安人民陪审员  朱安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