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曹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曹某(曹建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福振。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世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被告曹某的委托代理人杨福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认识,××××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赵某乙,现随我一起生活。可是从孩子出生到现在被告分文未给付过任何抚养费,为了维护我及孩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孩子由我抚养,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用。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以其名义向被告主张女儿抚养费的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39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