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贾商初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春田与潍坊路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田,潍坊路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商初字第606-1号原告韩春田。被告潍坊路德机械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潍坊路德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