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榆林圣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铝铝、李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圣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伟伟,李铝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榆林圣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涛涛,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伟,男,汉族,农民。被告李铝铝,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榆林圣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李铝铝、李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圣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圣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榆林圣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改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弓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