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丽与谢兴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谢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被执行人谢兴荣。陈丽与谢兴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57号A区34号土地系申请人陈丽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丽名下的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57号A区34号土地。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