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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熊洪美与雅安市蜀蕊茶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熊洪美,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雅安市蜀蕊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开冉,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蒙顶山绿川茶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开冉,男,汉族,1992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名山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克华,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名山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名山县,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熊洪美与被执行人雅安市蜀蕊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蒙顶山绿川茶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开冉、张克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4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4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