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9月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原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珉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明知“456”游戏网站内有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在该网站内注册帐号,并在该网站内从事赌博所用虚拟游戏币(俗称“银子”)的买卖兑换服务,低买高卖从中谋利。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期间,王某向张某、李某、陆某、朱某等网络赌博人员出售银子,共计折合人民币29313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账本、手机、银行卡、电子U盾、电脑、证人张某、李某、陆某、朱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封存电子证据清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电子数据刻录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赌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本院的SINGWELL牌电脑主机、LenovoG460牌电脑、电子U盾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 燕人民陪审员 郑善军人民陪审员 任杏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