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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与秦晓静、潘大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秦晓静,潘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负责人:胡一言。被执行人秦晓静。被执行人潘大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0414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秦晓静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括苍西路223号(所有权证号:012301,建筑面积:123.85平方米)的房产。二、限被执行人秦晓静、潘大明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的,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智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