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瑶执字第018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余守华与李洪军、崔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守华,李洪军,崔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1823-2号申请执行人:余守华,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李洪军,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崔胜,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2014)瑶执字第0182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1月20日查封了李洪军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王岗路交口恒大城房产房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洪军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王岗路交口恒大城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曼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