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园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洛口街道办事处月牙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月牙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园初字第132号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月牙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长利,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荣泉,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傅仁全,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北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月牙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月牙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月牙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月牙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月牙坝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郭 怡审判员 曹新建审判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