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口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才清诉被告郑仕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139号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清,郑仕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才清,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仕宣,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才清诉被告郑仕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6日,原告李才清已与被告及其家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才清自愿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才清承担。审判员 张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