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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口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才清诉被告郑仕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139号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清,郑仕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才清,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仕宣,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才清诉被告郑仕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6日,原告李才清已与被告及其家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才清自愿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才清承担。审判员  张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