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祁坤余与沈德庆、邹加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坤余,沈德庆,邹加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00号原告:祁坤余,男,汉族,居民。被告:沈德庆,男,汉族,居民。被告:邹加彬,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坤余与被告沈德庆、邹加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坤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德庆、邹加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坤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坤余撤回对被告沈德庆、邹加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249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013元,由原告祁坤余负担。审判员 杨礼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