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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祁坤余与沈德庆、邹加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坤余,沈德庆,邹加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00号原告:祁坤余,男,汉族,居民。被告:沈德庆,男,汉族,居民。被告:邹加彬,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坤余与被告沈德庆、邹加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坤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德庆、邹加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坤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坤余撤回对被告沈德庆、邹加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249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013元,由原告祁坤余负担。审判员  杨礼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