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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47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蒋志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