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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满意等九人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满意,袁进福,袁守义,袁守仁,李志欣,李志春,李艳芝,李燕玲,陈浮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297号原告袁满意,女,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袁进福,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袁守义,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袁守仁,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李志欣,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李志春,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李艳芝,女,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李燕玲,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陈浮云,女,193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法定代表人卢彦,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姚晓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袁满意等九人不服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京发改[2004]993号《关于同意朝阳区和平一、二、三村土地一级开发的批复》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诉讼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哈胜男代理审判员  付光强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鞠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