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贾海军与吴璀荣、洪满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军,吴璀荣,洪满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10号原告贾海军。委托代理人王凌生。被告吴璀荣。被告洪满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军诉被告吴璀荣、洪满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贾海军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贝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