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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康和平诉被告徐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和平,徐阳,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217号原告康和平。被告徐阳。被告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和平诉被告徐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和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康和平负担30元,下剩1400元退还原告康和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