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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须海与被告孙波、孟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孙须海,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华、李齐化,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波,别名孙波波,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勤,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须海与被告孙波、孟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须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须海撤回对被告孙波、孟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孙须海负担。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