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312号申请人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3)眉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5年5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0000元及陕AE32**货车一辆、受理费2723元、执行费1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12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也已领取了案款10000元、受理费2723元及陕AE32**货车一辆。该案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