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盛莉、苏万军等与康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莉,苏万军,陈玉环,苏瑞,苏某甲,苏某,康举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41号原告:盛莉,女,1976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原告:苏万军,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玉环,女,195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原告:苏瑞,女,199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苏某甲,男,2003年11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法定代理人:盛莉,系苏某甲母亲。原告:苏某,男,2009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盛莉,系苏某母亲。上述六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举国,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莉、苏万军、陈玉环、苏瑞、苏天乐、苏某诉被告康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亚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