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贵溪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丽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丽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688号原告贵溪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样生,公司董事长。被告江丽鸿,女,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溪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丽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溪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溪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贵溪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木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