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绍清申请宣告辛灯勇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绍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江绍清,女,194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江绍清申请宣告辛灯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辛灯勇,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江绍清诉称:我是被申请人辛灯勇的母亲。辛灯勇自三岁时出现智力问题,经鉴定为精神残疾三级,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依赖家人照顾。辛灯勇未婚,无子女,其父亲辛长生已经去世。现请求法院宣告辛灯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辛灯勇的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江绍清与被申请人辛灯勇系母子关系。辛灯勇属智力残疾三级,至今未婚、未生育子女,其父辛长生已于2003年8月19日病逝。审理中,江绍清申请对辛灯勇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5月13日,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辛灯勇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由于该疾病的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因此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辛灯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江绍清为辛灯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