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笑天与被告贾坤坤、高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孙笑天,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坤坤,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军军,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孙笑天与被告贾坤坤、高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6日,被告贾坤坤向其借款4万元。后其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还款,但二被告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其借款4万元。二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贾坤坤向其借款4万元。2、结婚登记信息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0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未质证。认证意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6日,被告贾坤坤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孙笑天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借款人:贾坤坤2014.8.6号”。该款至今未还。另查,二被告于200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贾坤坤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贾坤坤归还其4万元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高军军共同归还上述借款,因上述借款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也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坤坤、高军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笑天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瑞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