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凯与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旭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张凯,男,1982年出生。被告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9946029-7,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南466号。法定代表人马令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旭,1965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诉被告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凯负担。审判员 董 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