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卫平财与沈华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平财,沈华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15号原告:卫平财,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和伦,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龙,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华锦,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平财诉被告沈华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平财无法提供被告沈华锦的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以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卫平财在起诉时提供沈华锦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且原告亦未提供沈华锦新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以便本院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卫平财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