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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1210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农民。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