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1210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农民。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