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凯瑞轴承有限公司诉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凯瑞轴承有限公司,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6号原告哈尔滨凯瑞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久占,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美杰,女,公司经理。被告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海,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立魁,男,公司职工。原告哈尔滨凯瑞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诉被告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美杰及被告龙江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立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瑞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20日开始业务往来,原告供给被告轴承部件,合作期间因被告回款不及时,2011年8月,双方便停止了业务往来,所欠原告货款91198.1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9119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635.52元(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按年利率6.22%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龙江福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佳木斯凯瑞轴承有限公司货款9119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635.52元(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按年利率6.2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7元,由被告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玉军人民陪审员 王 欢人民陪审员 李方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