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91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某某,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林某某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锦嫦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