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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福祥诉尹清晨、国成利民事纠纷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张福祥,男,1985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尹清晨,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国成利,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张福祥诉尹清晨、国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张福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张福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张福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原告已预交),由张福祥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